本文作者:王克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 副研究员
7月中旬以来河南持续暴雨引发的特大洪涝灾害牵动人心。日前,灾情已基本结束,灾后重建和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工作陆续展开,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和补种改种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人们开始舔舐自己的伤口,并思考和总结这次特大洪涝灾害给我们带来的教训和启示。那么,作为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并在我国获得快速发展的农业生产风险管理工具,农业保险又能从此次河南洪涝灾害和灾后重建中得到哪些启示呢? 笔者分析后认为至少有四点。
第一,要继续高度重视并推动农业保险等现代风险管理工具的发展。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极端气象现象和重大自然灾害变的更加频繁,迫切需要我们不断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韧性和抗风险能力。对于已参保农户来讲,农业保险在其灾后恢复生产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突出体现在理赔速度方面。例如,中原农险对扶沟县曹里乡1052万元的理赔款是全省涉农保险赔付第一单,从查勘到到账,受灾农户不超过24个小时就拿到了理赔款,及早获得赔偿对于受灾农户来讲显然更有利于灾后恢复生产。同时,公开资料显示,截至7月28日河南保险行业共收到农险报案9452件,估损金额2.96亿元,达到了省财政目前已下发农业生产救灾资金(4.8亿元)的60%,成为河南省恢复农业生产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二,农业保险应坚持“扩面、增品、提标”的发展方向。尽管河南此次洪涝灾害农业保险的估损金额达到了2.96亿元,但和笔者估计的河南农作物灾害损失(70亿元)相比,占比仅为4.2%。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为响应中央调减“镰刀湾”地区玉米种植面积的政策,河南省于2017年取消了玉米保险的保费补贴,之后年份河南玉米保险覆盖率微乎其微,而玉米是河南秋季作物的主要品种,近年来播种面积占比都在75%以上,此次灾害发生之时规模巨大的玉米并不在农业保险保障范围之内。因此,为提高河南农业保险的损失补偿能力,需要将玉米等大宗农产品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提高其保险覆盖率。对于全国其他地区来讲也是如此,首先要大力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和“增品”,解决农业保险从0到1的有没有问题,然后不断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解决保障不足,从1到10的问题。
第三,应建立区分常规风险和巨灾风险的分层次的农业保险供给体系。常规风险和巨灾风险具有不同的风险属性,前者具有发生概率中等、损失程度一般在可接受范围之内的特点,而后者具有发生概率低、灾害损失特别重的特点。类似此次河南洪涝灾害的重大灾害发生概率非常低(媒体报道为“千年一遇”),如果不进行风险分层,则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中将有相当部分是为应对小概率事件灾害赔付而收取的“准备金”,这部分资金有可能是数年甚至数十年不会动用的,这显然是不经济的,这也是超赔再保险中通常设有赔付率上下限的原因所在,同时,财政资金补贴的农业保险如果常年赔付率处于较低水平在实践中恐怕也是难以实施的。因此,建议将农业灾害风险划分为常规风险和巨灾风险,前者由现有农业保险进行管理,设置赔付上限以降低保费,而后者则采用单独的巨灾保险进行管理,可依据降雨量或干旱指数等指数保险的形式运营以降低经营成本和保费。
第四,应研究设立单独的国家洪涝灾害保险制度。洪涝是我国第二大灾害因子,是南方许多省份的主要风险来源。和干旱、冷害等其它灾害相比,洪涝灾害具有“流动性”,即洪涝灾害会沿着河道由上游传导至下游,而且很多时候为了保障下游大城市和重要设施的安全,国家会向泄洪区泄洪,导致泄洪区的农田大面积受灾。例如,媒体报道,截至7月22日8时河南省有66座大中型水库超汛限水位,昭平台、鸭河口等多个大中型水库泄洪,这些水大都流向了淮河流域,给安徽防汛造成压力;另外,鹤壁市浚县承担了大部分此次洪涝灾害河南境内泄洪区的任务,以自己县域内的良田受淹换取了其它地区的安全。对于泄洪区以及下游地区的损失,国家理应给予适当补偿。尽管目前已有国务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对泄洪区补偿办法进行了规定,但以行政手段为主,如能借鉴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的做法,采用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我国洪涝灾害保险制度,则有助于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精准性。